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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19日 主题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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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镇关于印发《华亭镇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 【字体:

华亭镇人民政府

华府(2022)3号

关于印发《华亭镇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

为进一步推进华亭镇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提高发展质量水平,现将《华亭镇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华亭镇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和《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农委〔2020〕61号)有关要求,华亭镇以“稳定规模、提升水平、优化结构、增加活力”为方向,继续推进实施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工作。通过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本地农民收入,解决本地务农后继乏人的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管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家庭农场发展质量,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保持我镇粮食生产家庭农场规模基本稳定,进一步畅通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化家庭农场整体年龄结构和文化水平,推进持证经营,提升家庭农场活力,培育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促进农村就业创业,促进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粮食生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本地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规模化、专业化粮食生产,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发展需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具有公共服务或管理职能的镇属企业等,下同)组建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土地流转费事关流转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农场的稳定发展,必须兼顾公平与合理。

(二)经营者自耕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包、转租给第三方经营;除季节性聘用短期工外,不得常年雇用家庭成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家庭农场经营土地规模要与经营者的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现阶段家庭农场土地规模以150亩左右为宜,原则上不低于100亩、不超过250亩。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逐步扩大经营规模。

如因客观因素导致申报经营面积低于100亩或超过250亩,需予以说明。

三、准入、申请和退出机制

(一)准入条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原则上是本村户籍家庭,常年务农人员1人以上;如本村户籍家庭无意愿,申请范围可扩大至本镇户籍家庭。

二是新申请组建家庭农场的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优先发展具有较高学历的年轻人。

三是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和相应的农业生产经验,掌握必要的农业种植技术,通过培训能熟练使用农机具。新申请组建家庭农场的人员须持有农机驾驶执照和《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四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依靠家庭成员完成全年农业生产任务。

(二)申请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家庭农场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村级初审。各村根据本镇家庭农场实施细则,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资格审核。

3.遴选评定。各村组织成立评审小组对新申请家庭农场进行遴选评定,评定小组成员可以由各级农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

4.公示签约。新申请的家庭农场经营者人选需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本村范围内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为年度发展对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家庭农场经营农田的区域、面积、年限、流转价格等内容。

5.镇级认定。镇农业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认定的责任主体,各村应按照规定时间向镇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家庭农场经营者基本信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无异议证明以及《上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相关材料。经镇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认定,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具有公共服务或管理职能的镇属企业等发展家庭农场程序可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

(三)退出机制

建立考核退出和条件退出相结合的退出机制。

1.考核退出。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资格。

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家庭农场经营资格和以后的申请资格:

⑴家庭农场经营者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常年雇用其他劳动力。

⑵家庭农场经营者有转包、转租等行为。

⑶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⑷家庭农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条件退出。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超过60周岁,应逐步纳入退出序列,各村应根据本地家庭农场申请排队情况制定退出计划。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超过65周岁应退出经营。

四、相关政策

(一)土地流转费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家庭农场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保障双方利益。

(二)对就业年龄段家庭农场经营者,实施就业补贴,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嘉定区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参保补贴的实施意见〉通知》(嘉农委规〔2020〕5号)执行。

(三)对申请成功的家庭农场统筹安排成块成方、灌排便利的优质地块,对家庭农场经营地块较集中的区域优先安排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技部门优先对家庭农场提供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实行“大机专业化、小机家庭化”的农机服务模式。由镇、各村协调本地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家庭农场签订服务协议,提供农机作业服务。

(五)鼓励家庭农场申请绿色认证、争创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延伸产业链进行品牌化经营。

(六)针对家庭农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家庭农场经营面积,给予300元/亩/年的家庭农场发展补贴。对组织发动、日常管理等工作,最高给予100元/亩/年的考核性奖励。

(七)针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考核生产经营、田间管理、签约履约等情况,最高给予50元/亩/年的考核性奖励。

(八)针对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考核服务及作业质量,最高给予50元/亩/年的考核性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镇、各村应建立完善的领导架构和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符合本地实际的家庭农场考核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切实组织推进。

(二)实施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

镇、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破解难题,为发展家庭农场创造条件。对将土地简单分包给散户种植、疏于管理的村重点推进家庭农场建设,着力提高本地务农人员收入;对现有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进一步规范,鼓励合作社中本地成员种植,逐步削减外来人员以“包清工”形式的种植面积;完善“合作社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经营”的方式,鼓励合作社退出种植经营环节,加强和提升专业化服务和市场化经营水平。

(三)落实考核性奖励,提高管理水平

强化考核管理,镇每年对各村家庭农场推进管理情况、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情况进行考核,镇、各村每年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四)做好配套服务,加强现场指导

抓好农业服务是确保家庭农场顺利推进和经营水平提升的关键。镇农业部门和各村、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应注重农机耕作、植保统防、农技指导等环节的配套服务,加强协调沟通和现场指导,切实解决好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加大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农机驾照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高其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本镇家庭农场经营者队伍。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如上级有新的政策出台,则按新的政策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