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6331000-2018-001 | 发布机构: | 华亭镇 |
生效日期: | 2018年09月25日 | 文 号: | 华府(2018)36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华府(2018)36号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关于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案的请示
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和《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7号】的规定,本镇拟定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为建设唐窑路以南、嘉行公路以西地块项目,征收土地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地信息及被征地人员范围
(一)征地信息。根据沪府土(2017)478号文批准,征收嘉定区华亭镇连俊村8队农用地24210.3平方米,连俊村9队农用地1180.7平方米,唐行村3队农用地1340.2平方米,唐行村1队农用地8303.3平方米,合计征收2个村4个生产队农用地35034.5平方米。
(二)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受征地单位委托,由华亭镇人民政府负责为本次项目被征地人员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
(三)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数及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农用地计算,本次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45名。上诉人员中经沪劳保征(2004)4003号文已安置15人,所以本次实际需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数共计30人。
(四)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为落实保障方案公告日期前,在被征地范围内具有本市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
(五)被征地人员的分类。自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发《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之日起,被征地人员分为: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2、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养老阶段人员。
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法
(一)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方式
1、就业阶段人员
(1)征地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再增加3年的一次性缴费。
(2)就业阶段人员实行市场就业,按规定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创业扶持及就业培训等政策。
(3)征地单位按规定缴纳生活补贴费。
2、养老阶段人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就业阶段人员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也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12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同时为其再缴纳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缴费资金先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部分余额缴纳,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足。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3)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阶段人员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4)本区六十年代初精简回乡老职工已按有关规定落实社会保障且目前仍是本市常住户籍农业人员,在被征地时安置出劳的,由征地单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征地单位为被征地人员承担的安置补助费,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17]12号)有关规定确定。
三、户籍信息变更办法
上述被征地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后,应按规定由公安部门办理户籍信息变更手续。
以上方案本镇已于2018年6月17日公告,且公告期满无异议,请予以批准。
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