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6911000-2020-001 | 发布机构: | 华亭镇 |
生效日期: | 2020年11月19日 | 文 号: | 华府(2020)73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华府(2020)73号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1条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实现保障履职和事业发展、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的目标,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为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认定由财政所负责。
1.3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 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
- 实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 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强化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职能。
1.4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明晰责任、健全制度、加强内控、核算入账、登记管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调剂共享、资产处置、权属管理、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损失追责、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1.5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2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层是固定资产管理决策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 领导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 批准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固定资产相关管理事项(预算、购置、处置等)的审批。
2.2 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与实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拟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改稿;
- 编制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审批事项;
- 负责与固定资产相关的预算编制;
- 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采购、验收、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盘点等);
- 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
-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 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 向领导层报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2.3 财政所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 提供与固定资产相关政策的技术支持;
- 负责与固定资产相关事项的核算工作;
- 参与与固定资产相关的预算编制;
- 参与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检查;
- 参与固定资产管理报告事项。
2.4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 指定资产管理员,执行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 及时将与固定资产核算相关的手续报财务核算中心;
-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 协助党政办/财政所的固定资产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2.5 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资产管理员包括:党政办的镇资产管理员、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
-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发放、变动、处置工作;
- 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与维护;
- 对库存固定资产实施经常性的检查、整理、统计与上报;
- 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
-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3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计价与折旧
3.1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 房屋及建筑物:指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通用设备:指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 专用设备:指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用用途的设备,如:农业机械、水利、安全生产、体育、文艺、娱乐设备;
- 文物和陈列品:指拥有的字画、纪念品、装饰品等。
3.2 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3.3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3.4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交付使用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工、料费计价入账。
3.5 将发生的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如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建、扩建或修缮)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日常维护支出应费用化。
3.6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固定资产成本。
3.7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3.8 盘盈的固定资产,有价值证明的,其成本按照价值证明提供的价值计价;无价值证明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估价报告提供的价值计价;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3.9 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3.10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的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3.11 调出、转让和报废、报损、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
3.12 用一笔款项购入或建造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时,应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费用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
3.13 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3.14 确定的各类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折旧年限(年) |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简易房 | 8 |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
构筑物 | 8 |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
办公设备 | 6 | ||
车辆 | 8 |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
机械设备 | 10 | ||
电气设备 | 5 |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通信设备 | 5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仪器仪表 | 5 |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专用设备 | 文艺设备 | 5 | |
体育设备 | 5 | ||
娱乐设备 | 5 | ||
家具、用具及 装具 | 家具 | 15 | |
用具、装具 | 5 |
3.15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16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3.17 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18 留有质保金的固定资产,质保期满因固定资产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相应调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并重新计算折旧额。
3.19 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3.20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3.21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3.22 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4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
4.1 固定资产的配置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在编制预算时根据预算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固定资产存量情况以及固定资产使用绩效细化、合理固定资产配置预算,以固定资产功能与预算单位履职相匹配为基本条件,将明年需购置、大修理的固定资产编入预算。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办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项目分类、采购品目数量、金额和资金来源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项,如有特殊情况(人员增加、固定资产损坏无法维修等),经领导层决策同意后,履行相关预算追加手续。
4.2 配置与预算单位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需求相符,促进固定资产配置合理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杜绝超标准配置。
4.3 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4.4 固定资产配置时,依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单》、《政府采购申报单》,列明配置的理由、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党政办、财政所审核并与预算核对后,需依规定报主要领导的,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配置。
4.5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采购方式、标准与程序。
4.6 单价1千元以上或总价超过1万元、低于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由预审小组审核后确定供应商采购。预审小组由纪委、办公室、财政所、审计办组成,提交预审小组审核。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采购需经镇长办公会讨论通过,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采购需通过党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通过。
4.7 配置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对特殊设备设施应聘请第三方协同验收,确保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
4.8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填制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9 财政所根据预算、采购合同/采购清单、发票清单或经授权同意的付款凭单支付货款。
4.10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办理接收和交接手续。
4.11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财政所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
4.12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4.13 重大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发票、清单、验收、入库单、相关的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图纸、权证等纸质、电子介质资料分类收集,按规定分别传递给财政所、使用部门、档案室等。
4.14 对于预算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
4.15 工程项目应及时规范办理竣工决算、审价验收等手续。
4.16 对相关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相关权证,确保资产权属与确认的一致性。
4.17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等手续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4.18 财政所及时将配置的固定资产录入财务核算系统,确保信息录入、计价的及时性、完整性。并按规定生成相应的凭证。
第5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5.1 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科室填制《固定资产领用单》,并分别经党政办同意、资产管理员审核,办理领用手续。
5.2 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
产管理中的责任。资产管理员与固定资产具体使用人共同担当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5.3 资产管理员对领用的固定资产张贴标签,并将领用信息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5.4 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及管理要求,确定固定资产的投保范围。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
5.5 镇、部门资产管理员就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定期沟通,以规范、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对使用频率不高或闲置的资产,由党政办向镇领导层提出内部调剂、外部调拨、捐赠的建议。
5.6 探索建立与事业单位间固定资产调剂共享共用机制,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推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整合。避免固定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
5.7 对于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调剂、使用部门/科室/人员、地点等变更,资产管理员负责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5.8 对于镇人民政府与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申请单位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剂单》,明确固定资产的调拨原由、时间、调拨部门/事业单位、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党政办/镇领导层批准后调拨,同时报镇财政所。财政所凭审批的资产调拨意见,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资产管理员负责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
5.9 车辆使用部门对每辆汽车建立台账,台账中要设立车辆的静态(如汽车的型号、排量、牌照等)和动态(如每年行使公里数、保养和维修等)指标。
5.10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用于举办经济实体。
5.11 不得将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担保及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12 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对外出租、出借的,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领导层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5.13 加强固定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对外出租、出借等固定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财政。
5.14 对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实行专项管理。
5.15 坚持党政办、财政所、部门、事业单位间的沟通与协同,做到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5.16 资产管理员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标签,掌握具体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5.17 党政办、财政所、资产管理员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固定资产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品质、价值状况、保管、维修等情况。编制盘点清单,盘点清单由盘点人员(一般要求两人以上)签字,做到账实相符。
5.18 盘点工作结束后,就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品质、价值状况、盘盈盘亏情况、相应的措施、建议等形成盘点报告递交给党政办及领导层。
5.19 财政所、资产管理员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账,确保财务核算系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固定资产信息一致,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5.20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财务核算系统与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固定资产信息不一致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达到一定金额同时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经领导层决策同意后,规范、及时处理。
5.21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就相关固定资产信息进行确认。
5.22 对配备给个人工作使用的固定资产,执行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5.23 固定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时,党政办、资产管理员及时就固定资产的使用、品质状况进行检查并办理收回及重新领用手续。
5.24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事业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风险,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无具体归口部门由党政办负责保养保管。
5.25 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固定资产需维修的申请,经党政办/单位管理层审核确认,在规定权限内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修理完工后办理验收手续,由党政办、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修理单位分别签字。
5.26 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党政办审核及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镇领导层同意后实施。
5.27 因使用、保管不善,日常维护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毁损、价值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使用、保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5.28 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应统一管理,逐步建立公务舱,党政办应及时提出调剂等建议并上报领导层决策处置。
5.29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各项功能及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做好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有效对固定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5.30 及时、规范、完整、细化地将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5.31 经党政办及相关授权的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限制他人接触,规范、安全操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作定期备份。
5.32 财务核算系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依据资料,作为会计等档案管理。
5.33 按规定报送资产(含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5.34 依据相关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政策规定,组织开展资产(含固定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工作。
第6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6.1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6.2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 闲置固定资产;
-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的固定资产;
-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 盘亏、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6.3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党政办会同财政所等部门审核,提出处置意见,单价原值5,000元以下或总价20,000元以下报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分管领导批准;单价原值5,000元及以上或总价20,000元及以上报相关事业单位/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达到一定金额同时报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核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6.4 对需要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部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由并按上述6.3程序办理。
6.5 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由部门/事业单位统一填制《资产处置申请表》。
6.6 经领导层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财政所凭党政办提供的资产处置意见进行相应的账面处理,资产管理员负责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相关手续(若需)。
6.7规范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形成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上缴财政所。
第7条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7.1 完善镇、部门/事业单位、使用人三个层次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及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7.2 镇、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7.3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
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
7.4 针对部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
7.5 建立对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设置、制度建设与执行、绩效管理、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设置具体绩效指标,考核评价,实施跟着问效。
7.6 镇、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8条 附 则
8.1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8.2 本办法适用范围:镇机关各科室、部门、镇直属事业单位。
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