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6935000-2020-001 | 发布机构: | 华亭镇 |
生效日期: | 2020年11月24日 | 文 号: | 华府(2020)7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华府(2020)75号华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机关各科室:
现将《华亭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4日
华亭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街镇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区水务局是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华亭镇人民政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华亭镇水务所负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村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 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 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 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 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管理责任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 管道窨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窨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 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 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 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枃破损、违章占压;
(五) 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管理单位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 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釆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 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 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 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华亭镇人民政府每月召开养护例会并进行养护情况检查,结合每月一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建立健全日常督查、专项检查、年终考核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奖惩机制。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华亭镇人民政府附则解释。
华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