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6912000-2016-001 | 发布机构: | 华亭镇 |
生效日期: | 2016年07月13日 | 文 号: | 华府[2016]3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华府[2016]35号华亭镇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镇差旅费管理,做好本镇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标准
(一)区外公务活动
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市内区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其中,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80元;到市内其他地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到外省市开展公务活动的,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需自行驾车前往的,按实际公里数每公里补贴1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区内公务活动
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区中心城区开展公务活动的,可以报销交通费等差旅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交通费为每人每次30元;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区中心城区以外其他乡镇开展公务活动的,交通费按路程远近分为两档报销标准:其中路程相对较近地区包括:嘉定镇街道、新成路街道、嘉定新城(马陆)、嘉定工业区南区(胜竹路南)、外冈镇,交通费为每人每次30元;路程相对较远地区包括南翔镇、安亭镇、江桥镇、真新街道,交通费为每人每次50元。
同一公务活动参加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原则上应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前往,公务活动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个人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二、审批制度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审核管理。公务活动出行前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数,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公务活动审批凭证(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进行调研等公务活动时对方予以确认的回执等),最终由分管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财政所负责具体解释。
各村(居)、镇属企业参照执行。
嘉定区华亭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日